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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补贴申领!《2026 黑龙江强农惠农政策明白本》发布,44 项惠农政策看这里
发布时间:2026-08-04 16:34:00
来源:行业咨询

2026年黑龙江省强农惠农政策明白本


为全面提高国家及我省强农惠农资金政策可及度、知晓度、便利度,省农业农村厅编制了《2026年黑龙江省强农惠农政策明白本》,梳理国家和省级粮油生产保障、耕地建设与利用、农业产业发展、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农业生态资源保护、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以及生产者补贴等7部分共44项惠农资金政策,逐一列明政策依据、补助对象、补助标准等内容,力求做到简单明了、通俗易懂,为广大农业经营主体、农户快速查询政策、精准申报资金提供清晰指引。


本期,我们重点聚焦与广大种植户、农机户、合作社等经营主体切身利益最为密切的9项核心政策,逐一划重点、列标准、讲流程,方便您对号入座、应享尽享。


三、保护性耕作(国家和省级政策)


(2)补助对象:实施秸秆覆盖还田免(少)耕播种作业及配套开展条耕、浅埋滴灌铺管、深松或耙混作业的农机户、农机合作社等作业主体。作业的机车必须全部安装监测仪,进行作业数量和质量监测,经省农机调度指挥平台判定合格后,方可享受补助;承担建设高标准集成应用试验场任务的实施主体和技术支撑单位;开展实施效果监测的各级农机推广机构或科研机构。


(3)补助内容:①作业补助。②高标准集成应用试验场和黑土地保护性耕作实施质量监测点补助。


(4)补助标准:


①作业补助


玉米茬免(少)耕播种作业补助:实施差异化分档补助政策。玉米茬第一档为秸秆部分覆盖还田,播种前秸秆覆盖率在30%(含)—60%(不含)之间,给予每亩35元作业补助;第二档为秸秆大量覆盖还田,播种前秸秆覆盖率达到60%及以上,给予每亩60元作业补助。


大豆茬免(少)耕播种作业补助:大豆茬(含杂粮、杂豆、麦类、花生)播种时能够监测到地表有大豆秸秆,给予每亩30元作业补助。


单产提升作业叠加补助:在免(少)耕播种作业监测合格的基础上,配套开展深松、条耕、耙混、浅埋滴灌铺管等作业的,予以单项或两项叠加补助。同一地块深松、条耕、耙混相互间不能叠加,单项可与浅埋滴灌铺管作业叠加补助。深松、条耕、耙混每亩补助20元,浅埋滴灌铺管作业每亩补助15元。秸秆焚烧地块不得发放补助。


②高标准集成应用试验场补助


高标准集成应用试验场相对集中连片面积不少于500亩,以玉米秸秆大量覆盖还田(覆盖率60%以上)为主,占比要超过50%,每个县级试验场均需配备1家技术支撑单位(各级农机推广机构或科研机构)开展基地数据采集、现场指导、技术培训等工作,资金支持上限为每年15万元。其中:支持应用主体开展技术模式优化完善和试验示范,资金上限为每年10万元;支持技术支撑单位开展指导服务和田间技术培训,资金支持上限为每年5万元。鼓励有条件的县建设乡镇高标准集成应用试验场。


③黑土地保护性耕作实施质量监测点补助鼓励各地依托各级农机推广机构或科研机构,建立保护性耕作实施质量长期监测点,重点建在县级保护性耕作高标准集成应用试验场,每个监测点的补助资金数额不超过5万元/年,主要支持各级农机推广机构或科研机构开展实施效果监测,以及购置相关配套的监测材料。


四、耕地轮作(国家政策)


(2)补助对象:自愿参加耕地轮作试点,在试点区域合法耕地上,严格按照与乡镇政府(农场、林业局)签订议书确定的内容开展耕地轮作试点的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自主经营的农户(职工)。


(3)补助内容:省里按照中央财政测算标准下拨补助资金。


(4)补助标准。耕地轮作试点每亩补贴150元,各试点县(市、区、农垦分公司、林业局)可结合当地实际,适当降低亩均补助标准,扩大实施面积。


六、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国家政策)


(2)支持对象: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对于流转土地补贴对象,凡是承包(租赁)双方在合同(协议)中对补贴归属有明确规定的,按双方合同(协议)执行;没有合同(协议)的,补贴给拥有耕地承包权的农民(集体、单位)。(3)补贴依据:结合我省实际,坚持平稳过渡原则,在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优化调整前,暂以2003年农业税纳税面积为依据分配发放补贴。


(4)补贴范围:严格界定补贴范围,与耕地地力保护挂钩,享受补贴的农民要切实做到耕地不撂荒、不改变用途。对非农征(占)用耕地、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予补贴,对抛荒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取消次年补贴资格。(5)补助标准:根据《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黑财规〔2023〕29号)规定,省级采取因素法,综合测算各地补贴资金规模并分配下达,市县实行统一标准。


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国家和省级政策)


(2)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3)补贴标准: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行定额补贴。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制定发布的全国通用类农业机械中央财政资金最高补贴额一览表,优化确定我省补贴机具参数及分档,制定《黑龙江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确定各档次机具补贴标准。


(4)办理流程: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购机行为完成后,购机者自主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按相关规定申办补贴。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受理补贴申请后,经机具核验、公示等流程,向县级财政部门提交资金兑付申请与有关材料,申请向购机者兑付资金。


十一、农机报废更新(国家和省级政策)


(1)文件依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2026年实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通知》(农办机〔2026〕1号)、《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老旧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行动方案的通知》(黑农厅联发〔2024〕237号)、《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2026年实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通知》(黑农厅发〔2026〕111号)。


(2)补贴对象: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3)补贴机具种类:拖拉机、播种机、联合收割机、水稻插秧机、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机动喷雾(粉)机、机动脱粒机、饲料(草)粉碎机、铡草机、埋茬起浆机、铧式犁、深松整地联合作业机、秸秆粉碎还田机、打捆机、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水稻抛秧机、田间作业监测终端、谷物粮食干燥机(烘干机)、色选机、磨粉机、耙、筑埂机、深松机、旋耕机、青(黄)饲料收获机、割台等26个机具种类。其中,取消联合收割机种类中悬挂式玉米联合收割机机型的报废更新补贴资格。


(4)补贴标准:报废农业机械按照2026年黑龙江省农业机械报废补贴额一览表标准执行。其中,报废联合收割机、水稻插秧机和播种机并新购置同种类新机的,按报废补贴额50%提高报废补贴标准;水稻抛秧机参照水稻插秧机报废补贴政策予以支持。报废并更新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田间作业监测终端、植保无人机,按报废补贴额50%提高报废补贴标准,以上三类机具设备仅报废不购置同种类新机具设备不享受报废补贴。


(5)申报程序:机主将身份证件复印件、人机合影照片及其他申报资料报送当地农业农村部门申请报废,农业农村部门登记机主及拟报废的农业机械信息,建立台账。回收企业核对信息,拍摄机主与整机合影照片,拍摄并拓印机架号,拍摄整机铭牌等照片,喷涂放大标识,农业农村部门组织人员开展现场核验。核验完毕,回收企业对农业机械主要部件进行破坏性处理,拆解全程录像监控,提供人机合影、拆前、拆中、拆后4张照片。农业农村部门对回收企业提供的《确认表》等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对过审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农业农村部门将相关材料提交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审核无异议后,按规定兑付补贴资金。农业农村部门和回收企业同时建立拆解档案,拆解档案保存期不少于3年。


十二、粮改饲(国家政策)


(1)项目依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26年农业产业发展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6〕32号)、《关于印发2026年粮改饲等畜牧业发展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农厅联发〔2026〕118号)。


(2)补贴方式:2026年粮改饲政策扶持全株玉米、饲用燕麦和苜蓿青贮饲料生产,采取预拨资金、先贮后补的方式,按照当年青贮饲料的实际贮量给予补贴。


(3)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收贮量达到200吨以上,在全国畜禽养殖场备案系统完成备案的奶牛、肉牛和其他草食牲畜规模养殖场户(合作社),以及具有稳定的青贮饲料种植地或供销订单且收贮量达到500吨以上的专业收贮合作社等经营主体。在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申报并享受粮改饲政策的主体,不得在地方重复申报享受粮改饲补贴。


(4)补贴标准:全株玉米青贮、苜蓿均按照750公斤/立方米折算,饲用燕麦按照550公斤/立方米折算,每吨青贮饲料补贴最高不超过60元(2026年补贴标准将在项目验收后由省级统一发布)。往年贮存的青贮饲料,购置的青贮饲料成品不得纳入补贴范围。


五、农业社会化服务(国家政策)


(1)文件依据:《关于做好2026年粮油生产保障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6〕4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农业社会化服务工作的通知》(农经办〔2024〕3号)、《关于做好2026年农业社会化服务工作的通知》(农经综函〔2026〕60号)


(2)补助对象:主要对符合项目补助政策要求,从事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服务公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供销合作社等服务主体进行补助。同一服务主体不能同时在供销合作社系统和农业农村部门重复申报项目。


(3)补助内容:补助重点用于粮食和大豆油料等重要农产品生产关键薄弱环节的社会化服务,可围绕单环节、多环节进行补助。要重点聚焦粮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中精量播种、机收减损等关键薄弱环节,优先支持服务主体运用气力式播种机、植保无人机等先进农机设备,在大豆、玉米社会化服务中运用水肥一体化、大垄密植、侧深施肥、一喷多促等技术,水稻社会化服务中运用智能浸种催芽、基质育秧、钵育摆插、侧深施肥、绿色防控等技术,促进粮食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


(4)补助标准:原则上财政补助占服务价格总额(服务价格不含农资)的比例不超过30%,单季作物亩均补助总量不超过70元。运用大垄密植技术实施项目的服务主体,按照服务价格的30%顶格补助,优先保障。项目实施县(市、区)符合补助条件的面积超过省级下达的绩效面积,可摊薄使用项目资金,运用大垄密植技术实施项目的资金不摊薄使用(整县运用大垄密植技术实施项目的除外)。


(5)申报程序:项目实施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根据省级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县级项目实施方案,明确补助环节、补助对象、补助标准、承担项目任务的服务主体数量下限、单个服务主体补助资金上限及组织实施流程,并在县域内进行公示宣传。项目实施县(市、区)按照公平竞争、规范择优的方式,在县域内外选择规范化、专业化、社会化的服务主体承担项目任务。符合项目补助政策要求的服务主体,可根据县级规定,通过自愿申报、乡镇推荐、县级审核公示等程序纳入县级名录库。


七、粮油规模经营主体单产提升行动(国家政策)


(1)文件依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6年粮油规模种植主体单产提升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办农〔2026〕12号)


(2)支持内容:围绕规模种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用大垄密植栽培技术进行支持。


(3)支持对象:在项目实施县域内合法耕地上,自愿申报实施,从事大豆(玉米)规模种植且应用大垄密植栽培技术的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含北大荒农垦集团),可包括村集体经济组织,奖补主体不得与承担绿色高产高效行动项目任务的主体重复。奖补对象是实际生产经营者,而不是土地承包者。


(4)补助标准:根据项目资金总额和申报补助面积确定补助标准每亩补5元。每个主体每块地应用大豆或玉米大垄密植栽培技术面积不少于50亩,补助面积不含为其他主体和农户开展托管的社会化服务面积。


(5)申报程序:以县(市、区)农业农村局为申报主体,采取自主自愿申报原则申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对因违约、毁约和落实地块不符合大豆、玉米大垄密植栽培技术有关要求的新型经营主体,要及时更换实施主体、更换地块。乡级按程序及时兑付奖补资金,对于直接兑付到人到户的补助资金,通过全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监管服务平台发放。


一、玉米、大豆和稻谷生产者补贴(国家政策)


(1)补贴依据:《黑龙江省玉米、大豆和稻谷生产者补贴工作实施方案》(黑农厅联发〔2024〕267号)《黑龙江省玉米、大豆和稻谷生产者补贴管理办法(暂行)》(黑农厅联规〔2025〕16号,以下简称《办法》)


(2)补贴对象:本省辖区范围内玉米、大豆和稻谷合法实际种植面积的实际生产者(包括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事业单位等)。补贴资金直接发放给实际生产者。


(3)补贴范围:补贴范围为本省辖区范围内的玉米、大豆和稻谷合法耕地上实际种植面积。合法耕地上实际种植面积应同时满足土地取得合法、申报程序合规、申报种植作物的面积与实际种植情况相符。对因正常生产遭遇不可抗力导致减产或绝收的种植面积,各地应结合实际进行认定,保护农民合理收益。


(4)补贴标准:根据省政府确定的全省玉米、大豆和稻谷生产者补贴资金总额、合法实际种植面积、种植成本收益以及种植结构调整要求等因素,综合测算确定我省当年玉米、大豆和稻谷每亩补贴标准。